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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齐高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对事故中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据,且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划分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齐高某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柳永胜承担30%的事故责任,郝某某无责任。齐高某驾驶的鲁K×××××车在大地财保威海支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渤海财保山东分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两保险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因此,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首先在渤海财保山东分公司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由大地财保威海支公司在商业险5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按齐高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如郝某某的损失仍有未赔付的部分,由车辆所有人齐高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另一受害人柳永胜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预留相应份额。渤海财保山东分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郝某某的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提出异议,但经鉴定人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针对上述异议向法庭补充提交“情况说明”,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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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邱某某、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被告邱某某的雇员,在为其提供劳务期间不慎摔伤,且被告邱某某在原告施工时未提供相关安全设施保障其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邱某某承揽被告赵某某的厂内锯理石车间修缮工程,但被告邱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此,被告赵某某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故其对原告所受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在施工期间操作振动棒时,未将电机固定好再施工,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缺失,应自负一定责任。在(2014)荣民三初字第175号案件中,本院依照查清的案件事实,对原、被告在此次原告受伤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确认被告邱某某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自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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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法与周均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荣公交认字(2014)第10-1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王宪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周均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本次事故的成因,原告要求被告周均建承担70%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鲁K×××××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周均建依法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的有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周均建按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伤后花费医疗费95853.12元,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共计98天,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为2940元。原告诉前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程序合法,对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系港湾街道炮台东社区居民,因本次事故致十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计算20年,为584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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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驾驶二轮机动车,与被告王某某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所属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机动车交强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已确定损失,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对原告交强险理赔范围与限额之外的损失自行协商解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争执焦点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原告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需赔偿,其数额如何确定。误工费是指当事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误工及在事发前的工资收入情况。该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无异议,故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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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强诉修志海、修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修志海驾驶鲁K×××××号小型汽车与原告刘某强驾驶的鲁K×××××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刘某强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鲁K×××××号小型汽车登记在被告修某某名下,且未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刘某海的损失,被告修某某、修志海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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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新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连家山驾驶鲁K×××××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连新国驾驶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连喜明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连家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连新国和连喜明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系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验、调查后,依据相关法规作出,且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连家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连家山驾驶的鲁K×××××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发生本次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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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姜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某某、姜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本次事故的成因,王某某与姜某某各应负50%的事故责任比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鲁K×××××号轿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的有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对原告以下损失的数额达成一致:医疗费50641.22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9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及护理人居住的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吴家村属荣成市规划区范围,原告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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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大海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荣公交认字[2015]第1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大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本次事故的成因,以胡某某负90%的事故责任比例为宜。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闽A×××××号小型越野客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的有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仍有不足,其余损失由被告胡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608.03元,有医疗费单据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保险人仍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医保外用药不予赔偿,要求从原告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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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8月25日19时25分,原告孙某某驾驶二轮机动车与被告林某某驾驶的鲁×××号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且被告驾驶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合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各项损失数额,本院认为:1、原告的医疗费26023.19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收费票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护理人数和时间,结合护理人员同行业的收入状况计算主张护理费4683元,以及根据住院天数按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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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夏清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滕海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夏清琳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滕海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原告作为乘员,应当预见乘坐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原告对其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减轻滕海明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原告的损失应当以被告夏清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滕海明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孙某某自行承担5%的损失为宜。关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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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冀J×××××小型汽车与原告岳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岳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冀J×××××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对原告岳某某的损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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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事故认定责任,原告在该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协议,原告负事故责任30%,被告XX负事故责任7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XX所有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公司应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70%的事故责任比例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再不足由被告XX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威鉴通[2016]临鉴字第362号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永安保险威海分公司虽然对原告诉前司法鉴定提出异议,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被告异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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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诉讼中形成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本庭应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20时30分许,胡晓玲持证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在荣成市成山镇龙须大地保险门口南公路处由东西行时,与王会法顺向由东向西步行时相撞,致王会法身体受伤。当即原告被送往荣成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头、胸部、左肩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2天。同年11月20日,王会法入住荣成市中医院,检查诊断为:(1)脑外伤综合症;(2)脑脊液鼻漏,住院治疗52天,整个治疗过程共计支付医疗费27114.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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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永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永德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载明事发经过,但未载明原告系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的情况,故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被告李永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本次事故应由原告刘某某及李永德承担同等责任为宜。被告李永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同时保有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费用应由被告李永德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对原告庭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申请对原告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威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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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海洋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本案中,曹庆军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8516.80元、护理费应为4873.33元,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47528元、护理费516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谭海洋两处十级伤残,确实给原告今后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不为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以庭审查明为准,双方协商一致部分,本院予以准许,即:医疗费10016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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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曹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文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宝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于月昭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安华农保烟台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曹宝某承担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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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许某与倪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倪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违章情况,被告倪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关于原告单某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主张,因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其主要以非农业收入为主,故对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单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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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诉讼主体问题,被告辩称原告在文登市宏祥电子厂工作,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但未提供原告在该电子厂工作的证据;而被告在庭审中又自认雇佣原告从事电子元器件加工工作,本院以被告自认为准,确认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关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原告自2013年6月起在被告处工作,此时文登市宏泰电子厂已被注销,原、被告之间无法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且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日期也与原、被告认可的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的时间不一致,故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的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王某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未尽到安全生产义务,其自身对于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自身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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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某与王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潘维忠承担50%的赔偿责任。潘维忠是被告王某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期间,故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后续治疗费只认可1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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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卢某、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许某某对事故发生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卢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违章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卢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原告提供了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其自2000年一直居住在市政巷2号楼4单元102室,虽然其户口性质系农村户口,但原告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原告要求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其与乳山市华祥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用工合同书,且乳山市华祥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停发证明及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证实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故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按照每月2400元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的乳山华祥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停发证明及于天华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证实护理人员于天华的月平均工资,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按照每月2200元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司法鉴定申请,故视为对原告所提供的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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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文登市第三标准件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在朱希龙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已足额赔付,本案医疗费双方又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文登市第三标准件厂赔付。原告系农村户口,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文登市第三标准件厂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文登市第三标准件厂按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35250.93元-20000元)×50%=7625.47元;2、伤残赔偿金9446元×20年×10%×50%=9446元;3、误工费94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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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的鲁C×××××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被告李某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被告李某某以承担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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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与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姜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奖金1500元不应算入误工收入中,原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护理人员的工资超过2000元应有完税证明,其主张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故原告陶遵水提交的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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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淑丽与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违章情况,本院认为宋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化交通费只承担180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鉴定费,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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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外,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对于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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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被告林某承担70%的责任为宜。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应扣除CT费及床位费,但未申请鉴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租房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在交通发生前已在乳山市区居住一年以上,原告伤残赔偿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伤残赔偿金应当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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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宫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原告提供了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发放明细表,并提供了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明,故原告要求其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10000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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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范围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所驾驶的鲁K×××××号车辆在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20万元;案外人金香存驾驶的鲁K×××××号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两车均在保险期间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案外人金香存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中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故阳光财保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医疗费1000元。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后续医疗费120元及双方均无争议的病历复印费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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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宫某某与刘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刘某某与原告宫某某、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某应对二原告受到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内全额赔偿二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对于原告宫某某要求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配件及修理费1700元、施救费300元;原告宫某某要求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073.45元、残疾赔偿金16684元、护理费457元、交通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宫某某所要求的营养费513元,因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有异议,且原告宫某某提交相应医疗机构的意见,亦未对此申请法医鉴定,故本院对原告宫某某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宫某某同意放弃配件及修理费100元,系对本人民事权益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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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支公司、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法定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的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曲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被告林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林某某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其保险公司应当对林某某所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在商业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不足及超出商业保险合同之外的经济损失,应由林某某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鉴定费2100元、事故鉴定费1350元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内,应由被告林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应当按照2012年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建筑业36232元的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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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林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邢某某驾驶鲁K×××××号轿车与原告王广林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并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广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邢某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及商业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相关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庭审中核实确定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执的焦点:一是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如合理其数额应确定为多少;二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多大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今后的工作与生活,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请求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考虑到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本院予以认可。本案肇事双方均存在一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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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苑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因被告苑某某所有的鲁K×××××号轿车在被告安某财险威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原告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安某财险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参照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赔偿主体及赔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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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经公安机关调查无法查清成因,庭审中原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成因,依据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原告马某与龚正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鲁K7F300号小型普通客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先行在保险的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的有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无证醉酒驾驶未审验合格的摩托车致事故发生,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2100元的范围内赔偿,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主张的要求从原告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险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保险合同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却要求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偿,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悖诚信,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与二被告对以下损失的数额达成一致:医疗费24920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元、残疾赔偿金203500.80元、误工费28017元、护理费2415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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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醉酒后驾驶鲁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常某某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常某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余下损失由原告与被告常某某按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原告与被告常某某协商的责任分配比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原告的交通费、车辆损失协商一致,本院亦予确认。被告常某某未到庭对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焦点是:1、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计算;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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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驾驶三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在交强险范围之外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阳某财险处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阳某财险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对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记载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及人数和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二份司法鉴定书记载的上述事项的内容予以采信。原告及护理人张亚梅、张亚芝均系城镇户口,故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22792元来计算。原告提交的荣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工资表记载张某某系该厂职工,2011年11月13日发生车祸以来未能上班,公司对其停发工资,其平均每月工资为1770元,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6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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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杜巍巍、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巍巍驾驶机动车时与原告驾驶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事实清楚。交警部门作出的杜巍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合理,应予认定。被告杜巍巍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因被告杜巍巍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处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杜巍巍予以赔偿。经审查,原告诉请的医疗费870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30元/天×33天)、护理费9776.43元[(8741+9071+8851)元/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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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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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黄家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驾驶手扶式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家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黄家伦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烟台分公司处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被告人保烟台分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误工费及护理费的时间、伤残等级的标准参照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意见来计算,原告误工费的标准参照荣成市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均每月工资2840元来计算。护理人马洪新、王元周均系城镇居民,护理费标准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22792元来计算。原告及其父母居住的城西街道堡子后村虽被荣成市政府列为城镇规划区,但原告仍有5亩集体土地耕种,生活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吕世昌、徐水兰生活费标准参照上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5901元来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收费收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给其身心造成重大创伤,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结合原告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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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该事实清楚,可以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合理,应予认定。被告王某某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因被告王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处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某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经审查,原告诉请的医疗费4663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护理费5059元、交通费6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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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许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赵希康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及赵希康受伤,并致使原告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该事实清楚,可以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被告许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赵希康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合理、应予认定。被告许某某及赵希康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被告许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处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许某某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被告赵希康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赵希康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作为伤者之一的赵希康已表示同意该事故中长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全部用于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审查,原告诉请的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100元、修车费921元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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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原告柳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且被告刘某某所驾肇事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主张发生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推翻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中的事实、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基于现场勘察情况及相关规定所得出的结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据此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和过错程度相当,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双方各自负担50%。原告请求的医疗费22013.04元、护理费1048元、车辆损失费966元、事故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车损鉴定费70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误工费1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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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某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某的鲁Q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鲁QXX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靠登记单位临沂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闫某某驾驶的鲁10/L5299号大中型拖拉机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所属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某支公司投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已确定损失,本院予以认定。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认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并以此作为确定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被告王某某之司机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的上述违章行为对事故所产生作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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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何文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何文广驾驶鲁K×××××号轿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机动车相撞,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何文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何文广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相关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经核实确定的损失,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执焦点是:1、如何确定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2、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确定为多少?误工费、护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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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兵舰等与柳国桥、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柳国桥因疏忽大意,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因违法停车,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胜轻、王某某、郑明兰、王兵舰因在车行道内停留,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综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柳国桥承担本次事故60%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30%责任、原告王胜轻、王某某、郑明兰、王兵舰承担本次事故10%责任为宜。被告柳国桥驾驶的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刘某某驾驶的鲁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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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周某某、之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侯建兴负事故次要责任,侯建兴系受被告周某雇佣,故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保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根据侵权造成的原告颜某某十级伤残及侯建兴的过错程度,原告颜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颜某某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某某住院7天,出院后文登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需休息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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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姜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吕某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姜某某因未确保安全行车,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案情,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70%责任,被告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30%责任为宜。被告姜某某驾驶的鲁K×××××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额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30%赔偿责任。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吕某某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原告为证实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提交了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谢家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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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董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京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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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该事实清楚,可以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合理、应予认定。被告杜某某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因被告杜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处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杜某某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经审查,原告诉请的医疗费9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13天)、护理费1006元(28264元/365天×13天)、交通费260元、鉴定费1300元、停车拖车费270元系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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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文登市交通公共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永森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鲁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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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80%的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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