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系初犯,酒精含量较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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