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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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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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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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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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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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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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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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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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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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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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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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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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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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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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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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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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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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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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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志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新不起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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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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