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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冬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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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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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冬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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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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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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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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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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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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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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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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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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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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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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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冬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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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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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冬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王冬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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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刘跃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对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原告及女儿户籍地虽××江西省农村,但原告近几年来一直在山西省城区生活居住和开店销售装潢材料,女儿亦在大同市××、居住,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按本院对相关证据的认证意见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按相关标准予以核算;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8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原告伤残情况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综上所述,本院确定原告黎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09088.94元[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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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军、岳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住院、用药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及被保险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医保用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即使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非医保用药”的赔偿责任推给投保者,也因与投保的目的相违背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故对被告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七(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报告单1份、林某户口本复印件1张)中的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报告单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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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杨某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其与车辆所有人或者雇主之间内部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刘某某无须承担,杨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另行向其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运行利益人或者其雇主依法主张权利。人保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其作为××××××号解放牌重型半挂大货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人,对刘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足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承担,主挂车商业险承担比例自行调整。关于刘某某请求保留腰椎后期治疗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当提交其“腰椎管狭窄”,为2018年1月13日因腰部外伤所致,以及腰部外伤可导致“腰椎管狭窄”等病变的因果关系方面的足够证据,截止本院作出判决前,其仍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其保留腰椎后期治疗的诉权。有关刘某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及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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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朱某吉日嘎拉、阿特、内蒙古恒沅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先由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予以分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朱某吉日嘎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蒙K193**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和原告高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马某某与原告高某各自承担15%的责任,被告朱某吉日嘎拉承担事故70%的责任。原告高某及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均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在车下,但与自己停放的车辆接触才导致受伤,因此原告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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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候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察右前旗交警大队乌公前交认字(2013)第131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某某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及计算标准,医疗费34067.29元、护理费2381.6元(26天*91.6元/天)、营养费1040元(26天*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26天*40元/天)、残疾赔偿金46300元(2315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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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姚江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贺贵宝驾车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姚江山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范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姚江山驾驶的晋B75510(晋BAY59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煤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中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贺贵宝驾驶蒙A50908(AK005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被告中国人保乌兰察布分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各2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中国人保乌兰察布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原告,除被告中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外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范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65950元、营养费8100元、护理费5424.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36.32元(其中父亲范存62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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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崔全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崔全军驾驶的晋B***(晋B***挂)号东风牌半挂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贾某受伤并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晋B***(晋B***挂)号东风牌半挂车在被告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由被告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崔全军按责赔偿。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部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贾某主张的医疗费7677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6700元、护理费7600.48元、残疾赔偿金183564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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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与杨某、葫芦岛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重型罐式半挂车系被告葫芦岛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不计免赔险,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负责赔偿。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72,509.3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5,665.40元部分,因其提供的系案外人出具的欠据,无法证实系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故本案中无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应由被告葫芦岛安信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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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顺德与王某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有系该肇事车的实际所有人,其驾驶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该车辆行驶中与胡文斌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胡文斌驾驶车内乘车人原告胡顺德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有与胡文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王某有应赔偿原告胡顺德医疗费、误工费等,而被告王某有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预留胡文斌、薛卫领的份额),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预留胡文斌、薛卫领的份额),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有、崔润连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只是王某有驾驶肇事车的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是被告王某有,即使赵某是车辆实际所有人,但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赔偿责任也应由机动车使用人王某有承担,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所诉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而该投保车又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故对原告的此诉求不予支持;所诉由被告崔润连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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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开发区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刘某某、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镇市大队作出的丰交证字(2016)第209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足以证明事故的发生,因此本院对该起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没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本起事故的事故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本院认为,从当事人所驾驶车辆危险性的大小来看,本案被告邓某某驾驶的重型挂车比原告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具有更强的动力,更重的重量,也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被告的优势车辆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另,该事故由丰镇市交警大队委托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晋B787**-晋BBj0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事发前的车速为60.34km/h,晋BHB7**小型汽车事发时的车速为46.28km/h”,根据该事故鉴定意见证实事故发生前被告邓某某驾驶的车辆速度大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速度,被告邓某某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于原告刘某某。据此,本院综合认定,被告邓某某负本起事故70%的责任,原告刘某某负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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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被告张某某驾驶牌号×××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系该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被告保险责任的理赔范围,应由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承担。根据原告的主张,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及二〇一七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原告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相关票据及其他证据等,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48236.15元+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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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某与徐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户口页真实、有效,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一支队七大队出具的晋公交认字[2015]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责任认定。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未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且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经保险公司核对无误的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事故车辆具备正常上路行驶的资质。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未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真实、有效,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4、保单两份,证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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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任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对于原告田某某的损失项目及数额的认定:残疾赔偿金,54704元(27352元×20年×10%);护理费,12855.57元(141.27元×9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12天);营养费,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未提供票据,考虑其就医和到外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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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乐与张某某、王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行为人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王乐乐的损失项目及数额的认定:医药费,6003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100元×49天);营养费,6000元(100元×60天);残疾赔偿金,20164元(10082元×20年×10%);护理费,5968元;交通费,未提交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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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与吴某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失,依法可获得民事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470.37元、二次手术费,即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12855.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00元、复制病历资料、诊断书工本费9.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7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情况、治疗住院时间及《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2017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营养费每人每天按100元计算的规定,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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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被告岳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岳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魏某某受伤。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魏某某无责任。被告岳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财保大同公司投保,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损失的项目及数额的确定:1、残疾赔偿金35557.6元(2016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2元/年×13年×10%);2、鉴定费3500元;3、交通费300元(无票据);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医疗费53271.62元(岳某垫付52109.42元);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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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民初828号原告王新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谷经亚驾驶机动车与王新元骑乘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新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谷经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新元无责任,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纳。谷经亚应当对王新元承担赔偿责任。谷经亚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对王新元进行赔偿,若有不足,则由谷经亚赔偿。王新元主张的各项赔偿要求中,残疾赔偿金54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均在合理范围之内,依法予以支持;交通费,按照本院认定的数额,即200元确定;误工费,王新元虽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情况,且王新元已经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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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被告陈某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证明原告是否在太原居住满一年,故不予采纳。因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保险限额足够赔付原告薛某除诉讼费、鉴定费之外的经济损失,故被告陈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薛某医疗费1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69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48138元、误工费14740元、护理费1955元、交通费8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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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繁峙县城兴隆综合体楼院内倒车时将车后的原告张某某撞倒,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营业部应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首先在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000元,现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后先后在繁峙县人民医院、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繁峙县繁城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57139元均有正规票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共住院治疗9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100元/天×95天=9500元。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6日,护理期90-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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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诉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某驾驶晋D*****号轿车与原告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相关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误工费,原告提举的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有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形式合法,且经本院核实,人事及财务部门均对原告未领取的相关津贴出具明细,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的误工损失为19215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为效益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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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委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正规医疗票据予以认定,对于编号为4204、4207未盖公章的两支门诊票据不予认可,关于医药费票据与原告名字不相符的”徐振伟”的医疗票据,原告提供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为同一人,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山西国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被告张某某、被告平安财险晋中中心支公司质证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应按实际住院天数22天计算,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酌情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且二被告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三期的计算应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认可。三、原告提交大同市城区春源家电制冷设备维修部出具的徐政委收入证明、售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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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费系原告实际必要支出费用,原告虽未提供正规的票据,但应酌情予以认定。二、原告提供其畜力车骡子受伤证明,用于证明因事故所花费的骡子治疗费用。被告寿险大同中心支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没有提供相关治疗机构与人员的资质,没有正规发票,没有诊疗记录,不能证实费用的真实发生。本院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骡子的损伤是实际存在的,对骡子的损伤应酌情予以认定。三、原告向本院主张营养费、护理费。被告寿险大同中心支公司质证称,营养费没有相应医嘱证明其必要性,不予认可,护理人员认可一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明了营养费的必要性,予以认可,护理人员没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认可一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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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赵某、贺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确定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数额。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贺建军驾驶的所有的晋B×××××、晋BAN19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主车5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挂车5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贺建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交强险赔偿以外的部分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挂车共55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偿,仍不足部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存在过错或贺建军与赵某为雇佣关系,由被告贺建军承担。原告未提供住院期间陪侍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故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2015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伤残等级为双十级,且原告年龄尚幼,故本院核定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母两人护理,护理费为36933元÷365天×46天×2人=9309.14元。经鉴定原告为两个十级伤残,故伤残等级系数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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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煤财险朔州公司与被上诉人鲍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聂建国驾驶半挂货车与案外人侯飞驾驶的装载机相撞后,又与被上诉人鲍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聂建国负主要责任、侯飞负次要责任、鲍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被上诉人鲍某某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本起事故为三车相撞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审被告聂建国驾驶晋B48102、晋BL498半挂货车在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另一事故车辆侯飞驾驶的无牌证50型装载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鲍某某虽与另一未依法投交强险的事故车辆车主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其向承保负主要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所提因被上诉人自行已同侯飞驾驶未参保的无牌证50型装载机的实际车主协商解决得到赔偿。应核减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多承担的赔偿金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所提鲍某某系农户,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之上诉理由,因鲍某某婚后在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并在城镇以从事交通运输业为主要生活来源,上诉人中煤财保朔州中心支公司虽以鲍某某之妻在购房合同上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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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刘秀某、胡某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胡某某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关于被上诉人误工费应否支持;3、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应否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关于胡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被上诉人胡某某提交的应县金城镇东南角社区服务中心、应县马峪乡东安峪村民委员会以及证人李某、杨某、宋某的当庭证言,可以证实被上诉人胡某某从2014年5月起进城务工,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工作单位是民生肉制品有限公司,刘秀某是工程公司的炊事员,故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适当,上诉人虽提供了应县马峪乡东安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但经该村委会的书记李某出庭作证,陈述该证明系其不了解胡某某在城镇打工的情况下出具,所述内容不真实,且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矛盾,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胡某某、刘秀某的误工费应否支持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胡某某与刘秀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二人的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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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在冀D×××××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赔付被上诉人姜某元的费用。(一)关于车损鉴定费7600元。上诉人人保财险孝义支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用。因在本案一、二审中,上诉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免除其责任内容的告知、说明义务,应视为未约定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被上诉人姜某元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费7600元应由上诉人人保财险孝义支公司承担。(二)关于本案车损117600元。被上诉人姜某元一审提供[2014]估字第060号山西省汾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其车损估价为117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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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太平与代县东方球团厂、郑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忻府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柳太平伤残等级的依据;二、本案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柳太平的伤残赔偿金;三、柳太平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应当如何认定;四、柳太平是否具有过错,应否减轻代县东方球团厂应该承担的责任。关于焦点一,柳太平于2015年7月15日凌晨4时在工作期间受伤,忻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2日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对柳太平伤残程度进行评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鉴定材料真实全面。代县东方球团厂、郑某认为柳太平恢复期太短,鉴定不合法,但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确凿证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柳太平2010年5月即到代县东方球团厂工作,居住在代县北关糖厂宿舍,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柳太平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焦点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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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绛县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崔春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利用农闲时间打工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二原告系亲属关系,月工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误工费应参照山西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收入计算为宜。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递交的第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受损财物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其损失,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虽未进行鉴定,但系原告裴景民的实际损失,被告崔春某在庭审中亦承认财产损坏严重,并表示自愿赔偿,故该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对保险公司递交的证据二原告与被告崔春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崔春某驾驶晋X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卫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公里+500米处时,与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站立的原告于某某及原告裴景民摆放在道路南侧的木床、无号牌力之星125-2型二轮摩托车、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于某某受伤,共住院治疗39天,花去医疗费42439.22元;致使原告裴景民的木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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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赵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驾驶×××-×××号重型牵引车行使中与前方同向由原告赵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上驾驶人原告赵某某、乘车人原告马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静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予认定。事故车辆×××-×××号重型牵引车所有人为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为×××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同时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为×××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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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李文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赔偿5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认定为66,50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32天,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为3200元,营养费,医院没有建议加强营养,营养期按住院32天,每天30元计算为960元,护理费,按2016年度民服务业标准36,307元,住院32天为3183元,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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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俊与李某飞、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俊与李某飞、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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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张某某违归驾驶车辆所导致的侵权事故,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判定本案责任主体主观过错程度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责任比例由各责任人承担,但应当扣减已支付的费用。本案原告吉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诉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标准计付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依据有效医疗票据所载数额66702.43元进行赔付,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支付医疗费赔偿金额10000元,被告张某某已垫付部分应当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返还赔付。原告因伤致残,其户籍所在地为城镇管辖地域,故依据山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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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王国春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说明系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该评估意见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依据不足,结论不当等足以否定评估结论的相应证据,其主张重新鉴定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苗建萍 审 判 员  王艳宏 代理审判员  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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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邵劲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因被告邵劲松违章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事故,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判定本案事故责任主体主观过错程度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责任比例由各责任人承担。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正规有效医疗票据所载数额12166.9元予以赔付,但应扣减被告邵劲松已垫付的5215.7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每日50元标准不违反法律上限规定,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原告主张的每日50元计算住院天数20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数额,结合原告伤情恢复需要,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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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与庞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庞明清在原审中提交了由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大同市公安局马军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庞明清居住于城镇的事实。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庞明清租住在马军营乡西河河村,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庞明清的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荣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钧 代理审判员  马祖荡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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