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得到了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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