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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血液酒精含量不高,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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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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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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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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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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