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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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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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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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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涉嫌串通投标罪)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涉嫌串通投标罪)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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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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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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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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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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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串通投标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检察机关一般予以不起诉”;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通化市办理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轻从宽或免责免罚28条规定》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王某甲又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经询问招标公司此次招标属于小范围招标,工程已通过验收正常使用,不存在工程质量风险,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我院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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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串通投标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倪铭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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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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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串通投标不起诉决定书)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孙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孙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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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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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涉嫌串通投标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帮助犯,鉴于此案刚过立案标准,且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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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韩某某系吉林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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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系广岳建筑的工作人员,执行的是公司的决定,为公司利益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无前科劣迹,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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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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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串通投标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检察机关一般予以不起诉”;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通化市办理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从轻从宽或免责免罚28条规定》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兰某某又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经询问招标公司此次招标属于小范围招标,工程已通过验收正常使用,不存在工程质量风险,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我院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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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肖某)(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不以投标为目的,明知薛某某是借用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还找人帮助薛某某参加开标,对薛某某的行为给予帮助。当其所负责的企业误中标后,又配合把招标项目委托给薛某某代理的公司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资金已经如数返还,而且肖某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清单》的原则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三是坚持依法能不起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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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过表现,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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