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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第十九次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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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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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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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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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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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未造成交通事故,具备驾驶资格,且能够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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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深夜,道路上行人及车辆较少,喝完酒与驾车行为间隔时间较长,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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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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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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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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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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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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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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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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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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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麻建国)(公开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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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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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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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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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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