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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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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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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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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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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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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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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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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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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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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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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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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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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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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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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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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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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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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人认罪悔过态度好,考虑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政府的意见,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及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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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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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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