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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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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狄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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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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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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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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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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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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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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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王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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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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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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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卢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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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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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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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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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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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玉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158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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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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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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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乃保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乃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乃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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