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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迎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赵迎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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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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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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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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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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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牟选来)(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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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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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楼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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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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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亚平)(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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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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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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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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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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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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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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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 蒋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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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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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旺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旺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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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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