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遇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未按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 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情节轻重,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有无前科劣迹,有无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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