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14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苟某甲驾驶牌号为浙C0****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家人解某某、邓某甲、苟某乙、邓某乙,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明月村4组村道(小地名:榨油沟)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山坪塘中,造成解某某、邓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苟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解某某、邓某甲均系溺水死亡。
被不起诉人苟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关于南川区“20180213”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意见、情况说明、车辆检验记录、通话清单、关于协助读取力帆轩朗发动机ECU数据的回函、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温州市联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发还物品清单、出院证;2.证人证言:证人苟某丙、周某某、苟某乙、邓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病理)[2018]0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川公鉴(病理)[2018]0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渝公鉴(车检)[2018]30445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18]30583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诉讼类证明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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