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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川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南川**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南川**所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渝G0****的小型越野客车,搭乘被害人严某甲沿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大道从商会大厦往北固工业园区方向行驶,后该车在北师大附中路段掉头时,与饶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D8****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严某甲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严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认定,陈某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饶某某负次要责任,严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1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集体研究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严某甲病历资料、任职文件、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胡某某、严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病理)[2019]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通报函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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