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鲁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12 月 29 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2.95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8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彭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6.38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4 月 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8.47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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