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02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7月2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23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林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83.68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4 月 9 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07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8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年 3 月 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85.41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7 月 28 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吉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7.45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4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42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9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05.98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512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3.42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楠 2020年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83.47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9 月 1 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惠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呼气检测值为82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杨 海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6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3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5.65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9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3 月 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文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3.37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6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吉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08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5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13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路,联系电话:1363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符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04.23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局,联系电话:1397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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