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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没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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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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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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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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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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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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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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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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