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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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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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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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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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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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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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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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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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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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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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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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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鉴于其是初犯、偶犯,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37mg/100ml,未发生事故,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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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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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承认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行为性质和情节,徐某某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由交警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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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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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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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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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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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耀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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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占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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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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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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