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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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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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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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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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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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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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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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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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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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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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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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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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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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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贝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贝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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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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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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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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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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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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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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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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