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