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04分许,章某某驾驶浙DW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携带被害人郦某某,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五星路永祥路口路段,由五星路东往南左转弯的行驶过程中与严某某驾驶沿五星路由西向东直行的浙DZB167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章某某受伤,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章某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章某某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章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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