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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贝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522号

   被不起诉人贝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3时00分许,在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绿洲路公益村村道路口往西20米处地段,贝某某驾驶号牌为浙D57****号的轿车在倒车时,与在后方行走的被害人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贝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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