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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7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绍兴市上虞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日,齐某某驾驶号牌为浙D38****的轿车,沿绍兴市上虞区老百悬线从下管镇驶往丰惠镇。9时30分许,途经丰惠镇丰南村清水塘地段时,与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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