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被上诉人石某、马某1、马某2、谭成碧、马正武对上诉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及计算得出的数额247044元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判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原判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系直接将各被扶养人应得的扶养费累计相加,未考虑“年赔偿总额”方面的限制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对此提出上诉,其关于四位被扶养人生活费所采取的计算方式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得出的数额247044元,被上诉人石某、马某1、马某2、谭成碧、马正武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
阅读更多...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贾某新主张赔偿的人工误工费、车辆误工费、交通费、停车费、车辆损失应如何认定和支持。 关于贾某新主张的人工误工费及车辆损失。贾某新要求误工费按2人计算,每人每天151元,计算270天,共计8154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交通事故仅造成贾某新的收割机受损,并无人身损害,且贾某新在本案中主张了车辆误工费,即营运损失,营运损失中应包含驾驶人员或营运人员的人工费用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