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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行驶距离不远、初犯、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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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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