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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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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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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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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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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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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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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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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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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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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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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法定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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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喝酒后间隔10小时以上驾驶车辆,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公司法人,如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起诉将影响企业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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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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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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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证据情况,李某某被抓获时车辆并没有行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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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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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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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二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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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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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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