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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谌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低,酒后行驶距离较短,无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社会危险性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