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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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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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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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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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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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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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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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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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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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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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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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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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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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