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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8月12日经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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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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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7月17日经检察长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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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日经检察长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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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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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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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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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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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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