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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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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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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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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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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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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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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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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聂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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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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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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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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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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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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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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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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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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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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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洪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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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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