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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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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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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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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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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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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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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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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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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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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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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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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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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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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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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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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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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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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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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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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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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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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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