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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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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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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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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扣押的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宋正方                                       书  记  员:陈  勇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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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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