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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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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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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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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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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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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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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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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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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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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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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禹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禹某某属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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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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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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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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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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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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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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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没有“两高”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程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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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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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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