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王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19.2mg/100ml、车辆移动距离较短、搭载3人、疫情期间违规小范围聚集、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简某某系初犯,本案具有血液中乙醇含量126.8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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