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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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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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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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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加之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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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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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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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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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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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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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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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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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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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常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隔夜醒酒后驾驶车辆,虽然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到醉驾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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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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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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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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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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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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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加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检发办字(2019)72号《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落实高检会议精神做优刑检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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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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