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中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姜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没有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等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认定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向张某某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张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王某某没有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同时其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中乙醇浓度为111.4mg/lOO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崔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向我院提交悔过书及不起诉申请书;崔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崔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等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认定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曲某某没有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张某某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2020年10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张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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