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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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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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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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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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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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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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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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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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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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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理。龙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发现有交警查车,立即停车并坐到后座,无人替坐在驾驶位,应视为主动放弃驾驶,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等实际损害。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2019》第七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50mg/lOOml但低于200mg/lOOml,没有本参考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三)驾驶车辆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故龙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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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甲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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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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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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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唐某甲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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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罗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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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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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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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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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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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某甲醉酒驾驶车辆,未造成实际损害,且系初犯,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服务,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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