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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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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武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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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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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长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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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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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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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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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凌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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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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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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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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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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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朱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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