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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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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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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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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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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危险驾驶案)_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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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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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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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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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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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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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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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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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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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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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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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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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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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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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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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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