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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125.59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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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康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55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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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褚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39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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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24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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