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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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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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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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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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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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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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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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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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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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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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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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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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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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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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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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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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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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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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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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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身体有病,在未按规定服用药物的情况下达到酒驾标准,其所在单位愿意帮扶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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