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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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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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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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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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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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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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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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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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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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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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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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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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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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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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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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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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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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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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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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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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