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