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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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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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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短距离挪动车位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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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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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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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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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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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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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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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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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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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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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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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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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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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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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虽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但逆向行驶时间、距离均较短,不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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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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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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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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