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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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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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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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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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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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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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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且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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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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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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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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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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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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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方某某)(公开版)_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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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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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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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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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章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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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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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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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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