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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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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酒精含量为86mg/100ml,且无事故、无从重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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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杜玉森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玉森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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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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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酒精含量为86mg/100ml,且无事故、无从重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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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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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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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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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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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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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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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鉴于蔡某某驾车所行驶的道路和小区都正在建设中小区也没有人员入住仍处于施工阶段并未交付住户使用,并且蔡某某系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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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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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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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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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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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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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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