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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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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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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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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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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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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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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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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无交通事故发生,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3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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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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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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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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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张某某谅解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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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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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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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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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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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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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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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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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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