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缐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盛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盛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19.50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逯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08.79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逯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08.79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血液中酒精含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虽已驾车驶入高速公路,但尚未进入高速公路主路行驶,且系隔夜醉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属于隔夜醒酒,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属于隔夜醒酒,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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