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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金洋)(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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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涉嫌盗窃罪)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大专在读学生,且具有自首、主动退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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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盗财物被追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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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盗窃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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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田某某和他人事前共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鉴于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12块围挡,已由被害人宋某某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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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盗窃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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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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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具有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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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已经追回,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且系年满82岁的老人,并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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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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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唐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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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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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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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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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盗财物被追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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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盗窃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退还赃物,同时赔偿了其行为导致相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损者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27块树脂瓦已由隆回县公安局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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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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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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