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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未经批准的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在道路上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了悔过书,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做了必要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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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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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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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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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2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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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高速上行驶距离较短,系害怕妻子在高速出安全事故而醉酒驾驶,同时其无前科劣迹,且刑事立案后经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交待,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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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考虑到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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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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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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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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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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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伍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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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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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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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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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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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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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宁某某)(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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