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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焦佳)(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系深夜在人员较少的道路驾驶,主动停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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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车辆湘******已由罗国强于2020年9月15日领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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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黄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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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黄某某)(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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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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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为150 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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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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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岳金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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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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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易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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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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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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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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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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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扣留涉案车辆已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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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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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已退还车辆所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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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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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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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甲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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